放弃留置权的原则有: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的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人放弃留置权的,应当出于自愿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放弃留置权有什么原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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