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无人处理,如何应对?
时间:2023-07-05 18:02:19 4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出了工伤没人处理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按照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工伤等级要求赔偿。如果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也可以要求赔偿。劳动申请鉴定和索赔的时间是一年。你可以先向公司索要。如果不给,可以和劳动仲裁鉴定机构协商,重新鉴定或者给自己一份通知。记得一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工作出了工伤怎么办

工作出了工伤,员工救济的流程如下:

1、尽快就医,积极配合治疗;

2、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人社部门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受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1-10级伤残如下;

1、一级。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3)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2)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3)面部中度毁容;

(4)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5)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4)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2)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3)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3)全身瘢痕面积30%;

(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2)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4)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5)面部烧伤植皮1/5;

(6)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7)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1)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2)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3)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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