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戴某到某珠宝公司设在武广的专柜任营业员,2007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戴某被聘为店长。2009年9月,医生建议前来进行孕检的戴某休息一个月,她便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之后两个月,戴某又接受医生建议休假未上班,后于次年1月产下一女。
同年3月,公司突然发来通知函,称戴某自2009年10月起未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擅自离岗长期旷工,故根据公司制度将其开除。2011年8月,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请假至开除期间的工资2205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650元,获部分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江汉区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工作执行手册》中明确要求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否则视作旷工处理,连续超过三日视为自动离职。法院认为,该手册内容具有合法效力,故判决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共7606元,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后戴某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戴某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尚存期间怀孕,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其哺乳期满。此期间,其有权依医嘱享受病假,故不应被视为旷工。遂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8326元,经济补偿金140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69元。
■法官点评
根据2012年4月1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戴某第一次采用电话请假的方式,得到公司认可,说明公司自身并未严格要求按规定执行。因此在戴某符合病假条件且正处于产假期间,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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