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内预告期,想要撤销辞职而不想离职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普遍观点倾向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做出阐述,这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单独一方预告后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权限,因此被视为是一种形成权,而且在行使过程中无需得到雇主的许可或者认可。
如果员工需要撤销这项形成权,那么他/她的撤销意向应该在表达行使该权利的意图传达到相对方之前或者与这个意图产生时同步到达对方。
换句话说,员工提出撤回离职请求的这一行为,必须发生在所提辞职的信息成功送达用人单位之前,否则将无法撤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如何处理
针对员工未提前三十日提交辞职申请这一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离职前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呈。
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构成违约。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或合同条款,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