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案件中,无论是非诉讼还是诉讼,最重要的是证据。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然不全面,但也体现了证据对依法维权的重要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能举证,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在与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因此,拆迁律师有必要进行法律干预和维权,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保证,也将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哪个更方便拆迁律师维权。
对于证据有效性的判断,如何获取有效证据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我们的委托人必须具备“证据意识”,注重有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首先,启动调查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我们可以发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这一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有关部门不依法配合调查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行政复议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未提交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国家秘密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但“咨询”并不等于“复制”。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复议机关只允许当事人查阅,而不允许当事人以拍照、复印等形式复制卷宗材料。因此,我们无法证明被告在复议过程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建议行政复议受理后,大部分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应及时到复议机关查阅档案材料。有的地方复议机关允许当事人复制档案材料。如果复议机关拒绝复印,只有当事人可以查阅档案材料,那么我们应该了解。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向复议机关取得有关证据,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经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后及时到人民法院复制有关证据。一是核实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二是及时取得对方证据,为庭审做好准备。
再说一遍,如何处理被告在庭审中只提交证据复印件的问题?
核实相关证据是否具有相应的原件,然后从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等方面对相关证据出具质证意见。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明规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证明原件,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审慎严格的审查标准,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定程序。(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即房产证);(二)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建设时间的证据;(三)被拆迁人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被拆迁人主张权利不同的,还应当提交被拆迁人有权接受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证据;(四)证明房屋被拆除时间的证据。(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还应当提交裁定书。(七)房屋拆迁通知书及通知书上张贴的照片材料;(一)被征收土地使用权证(一般为承包经营权证);(二)土地附着物估价证明;(三)实施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合法征地声明证明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地方案公告和证明公告图片;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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