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依照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在英美法上,又称慈善信托。公益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尽管原则上适用与私益信托相同的法律规则,但是由于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因而在许多方面,适用与私益信托不同的规则。首先,本条规定,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涉及公共利益,为了使公益信托活动能够规范进行,保证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本章对公益信托适用的特别规范作了规定,以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比如,
(1)本章对公益信托的范围作了规定,实践中哪些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确认。
(2)关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本章规定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从事公益信托活动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本章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并对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权力作了规定。
(4)本章规定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辞任。
(5)本章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变更受托人,依法变更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
(6)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终止事由的日期,并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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