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有哪些不同之处?
时间:2023-07-07 15:54:13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设立不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种特殊侵权所需的特殊条件都不同;

3、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但倒置范围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过错证明倒置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地下施工单位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筑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建筑物上悬置物坠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损害,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有财产,则从侵权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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