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跟踪者可以轻松跟踪心仪目标的个人资料和社交网络,这种网络式跟踪让人防不胜防。遭遇骚扰时,要保持警惕心理并收集相关证据,如电话清单、微博短信截屏、目击者证言、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如有录音可证明跟踪者的犯罪意图,可到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跟踪者现在不仅可以通过蹲点、尾随等手段进行骚扰,还可以利用网络搜索来查找自己“心仪目标”的个人资料,通过社交网络了解更多信息,并利用网络手段实时跟踪骚扰他人。
这种网络式跟踪,更是如影随形,让人防不胜防。我们时常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求爱者被拒绝后恼羞成怒而做出危害对方人身安全的事情,更多人会指责求爱者的反复纠缠是道德上的问题,伤害事件发生之前,除受害者本身心理上的恐惧无奈之外,很少有人能认识到求爱者纠缠骚扰的违法性。若遭遇这样的现实情况,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警惕心理,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
可以调取自己的电话清单、微博或者短信截屏,及时保存信息。可以找目击者作证,目击者最好是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长期受到骚扰,还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拍摄时应注意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跟踪者的面部成像要清楚。如有录音可以证明跟踪者存在犯罪的意图,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
骚扰取证
骚扰取证是指在处理骚扰案件时,对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和收集的过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受害人人身权利受侵害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全或者固定。
在骚扰取证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首先,受害人有权提供受到骚扰的证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其次,相关证据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审核,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此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在骚扰取证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集和保全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尽可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骚扰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于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网络式跟踪让骚扰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因此,受害人应该保持警惕心理,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骚扰取证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骚扰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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