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间没有规定。表决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通过。它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同意,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较少,只有极少数表决权的股东才有可能提出通过议案,因为其他股东大多放弃了只要不转让股权,股东的表决权和表决权就不能被剥夺的意图,如信托、委托甚至信托冻结时都是一样的。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表决权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执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使权利的,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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