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否可视为租赁善意取得的一种形式
时间:2023-09-24 16:47:31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买卖是否可视为租赁善意取得的一种形式

买卖不可视为租赁善意取得的一种形式,两者不是同一种制度。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善意取得必备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善意取得必备的要件如下: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后果:

1.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

2.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因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消灭,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合同关系,如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则原所有权人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其无权处分行为获得的利益并致原权利人利益受损,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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