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时间:2023-06-06 11:55:19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二、行政答辩状的说明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行政答辩状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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