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质物价格如何界定
认定质物的价格最重要的是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价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启动程序。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价格认定协助文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文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二、价格认定协助书要重视哪些方面
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生产厂家、规格、颜色、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面、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2、“标的形态”:应明确标的在查验或勘验日的形态与基准日的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标的是否灭失。如果标的形态有重大变化或者灭失,提出单位应当首先对认定标的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然后对灭失或形态重大改变的原因、经过、物理状态(如:规格、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已使用时间、质量状况等)出具加盖公章的认定说明。提出单位侦查采集的涉案无实物标的信息,是影响价格认定机构认定灭失物品价格的重要依据和假设前提条件。只有在该假设前提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机构在根据提出单位认定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认定的结论方予成立。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参照《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谨慎办理是否受理;
3、“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名称应采取标准的名称或学名,数量应采用标准计量单位。比如:在涉及“强拆”案件中,提出方常常将权属不清、结构不明、没有建筑设计图纸、当事方用于居住或营业的地上构筑物书写为“房屋××间,××平方”。我们应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认定规定及行为规范的理解结合案件性质,来帮助指导提出单位规范填写。
三、质物在法律上有什么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物,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归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是供质权所设定的标的物。以动产最为常见。包括法律不禁止转让的一切动产及其孳息、从物、添附物、赔偿金等。作为质物的权利则指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包括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股东权等。质物必须以可让与为其条件。禁止流转物和不可让与的人身权等不能成为质物。质物可分为不动产质、动产质和权利质。质权人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物优先受到清偿并且还依法定或约定获得质物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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