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可以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吗
时间:2023-03-14 17:31:42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关权利利害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谁可以查不动产中心登记材料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理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房地产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查询并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因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房地产,以及因房地产发生民事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

有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意向,或者拟对房地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二、公司分立后土地使用权证如何更名

公司分立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要变更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名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发生变更的材料等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土地确权后加入了他人名下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确权在别人名下,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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