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什么义务
1、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义务的法条释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条为民法典的新增条款,其借鉴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及使用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新增本条实际上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物权利害关系人增加了一项保密义务。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负有不得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其他用途,如非法出卖;不得公开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该条未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不动产登记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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