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到一所学校应聘教师,我是外省户口,但是学校招聘要本市户口,我就在简历上写了本市,被录用后,在与学校签定合同时,出示了自己真实的身份证明(与所填写的个人简历不同),学校也没说什么。劳动合同到期后,学校又让我继续干了三个多月我才离开。
现在学校一直拒绝支付我一个多月的工资,我想问问您,学校与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是无效劳动合同,我应得的工资能补给我吗?学校一直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能要求补办吗,还有能得到什么经济补偿吗?
答:从你讲述的情况看,我很理解你当时填写简历的心情,许多单位在招聘时,拒绝已婚女士或进行户籍限制,好在你已经顺利地完成了劳动合同期内的任务,并没有因为填写履历不实而造成后果。不过希望以后能够真实填写简历,不然它可能导致你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签合同,那你和单位依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你提到,“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离开了学校”。但是不知道是你主动提出辞职,还是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你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主动辞你,单位应该支付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你在校时的一个多月工资,应该在离开学校时就及时结清才对。《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如果你离开学校没有超过两个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学校与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仅从目前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问题,还看不出是无效劳动合同。
学校一直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对的,《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必须,缴纳社会必须费。”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依法要求学校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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