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调岗不去视为违约吗
拒绝接受公司提出的工作岗位调动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应以以下方式进行妥善处理:首先,变更工作岗位及变更工作地点应当视为劳动合约中的重要变动事项,须经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除非按下文所述签署特定协议,均需另行补充劳动合约。
一些企业可能会在员工具备相应能力的前提下,利用非法手段强制调岗,以此迫使当事员工主动离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类恶意调岗行为,员工具有予以拒绝的合法权益。
判断员工是否违反劳动合约中相关规定时,必须在合约约定的范畴之内进行考量;若公司在合约外实施调岗,实质上就构成了对员工权益的明显侵犯。
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俩月多又突然解除该签成劳务派遣合理吗
在法律约束下,将原本签署的劳动合同签改为劳务合同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就具体情况而言,企业往往会借助于将员工的劳动合同转变为劳务派遣形式来有意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同时也以此减轻自身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其转变成劳务派遣关系时,需向仍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这部分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按服务年限,每人每年可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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