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给予一定折让,实行足额征收,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投资商业性开发项目,规模较大、占用地较多的,经批准可以缓交出让金;在2001年6月底前进区的项目,土地出让的价格可以给予优惠照顾。
对于从事安居工程,旧村改造项目,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以及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减、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凡为建设引进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根据引资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在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后,根据投资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
对市外客商投资的项目,企业地方所得税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收取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开办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国家及省、市应收部分外,地方收取部分经批准可减半征收,凡缴纳工商管理费的企业,三年内可予以返还。
对聘来泰安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在泰安市购买一套商品楼房、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3人为限),并落入泰城,其子女入托入学按城镇居民对待。
新建独立核算企业的免税政策和期限:
(1)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确定减免税政策。
对投资兴办实业的,实行一条龙服务,手续齐全,项目审批原则上一周内办结。
凡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者,给予达产后一年内新增利润部分30%-50%的一次性奖励;凡引进贸易项目的,按成交所得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支付。
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才,从用人单位见效后起,提取一年内新增利润的8%作为引进者的奖励。具体事宜由泰安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
各地的招商引资正从吸收外资为主到同时吸收内外资,从吸收第二产业投资为主到同时吸收第三和第一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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