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给予一定折让,实行足额征收,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投资商业性开发项目,规模较大、占用地较多的,经批准可以缓交出让金;在2001年6月底前进区的项目,土地出让的价格可以给予优惠照顾。对于从事安居工程,旧村改造项目,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以及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减、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凡为建设引进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根据引资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在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后,根据投资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对市外客商投资的项目,企业地方所得税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收取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开办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国家及省、市应收部分外,地方收取部分经批准可减半征收,凡缴纳工商管理费的企业,三年内可予以返还。对聘来泰安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在泰安市购买一套商品楼房、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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