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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证明或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就涉嫌诈骗,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为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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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 xxx xxx 为发展区域经济、更有效地实施招商引资计划,促进本地区经济合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投资建设xx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2、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3、承诺在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若涉及其他项目,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4、甲方心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5、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目标企业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企业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投资企业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企业去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根据行业、区域的分布,安排人员走访企业,听取企业的反馈建议。 4、邀请有意向企业和甲方负责人在台州进行小规模对话,现场由甲方代表解答企业投资疑问。 5、安排有意向企业到上街实地考察,对考察后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落实。如果企业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10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在当地或台州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每年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20%,余额在至少与企业达成一个项目合同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圴认可的投资客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礼节性接待费用,其它费用由客商承担。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佣金为引进资金的0.8%—6%(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4、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佣金的支付以引进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付给乙方(佣金数额和付款方式个案处理)。若资金分批到位,可按到位资金数额按比例分批付给乙方。 5、如果引进项目,按照“XXX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四、附则: 1、甲方若需乙方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服务项目,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 2、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尚未为甲方寻求合作意向的企业,则应退还50%的代理费给甲方。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续延。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对外不能作为授权委托使用。 xxx乙方(盖章):xxx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x年 x月 x日 x年 x月 x日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为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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