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地的乡、镇、村张贴公告。
2。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三是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以乡、镇、村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乡张贴公告,已征地的乡镇。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时,应当附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的,应当附听证笔录依附。6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村民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并公布收支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和支付,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全文5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