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本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只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包括承租人,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款是不享有权利的,也无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偿。
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双方约定,主张搬迁费、装修补偿或者其他补偿。所以,对承租人而言,维权的依据更多是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如果承租人是企业、工厂等单位的话,还可能享有停业停产的损失赔偿,这要根据各地政策和双方过错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是规定停业停产损失是归被征收人所有的,有些地方可能是直接向承租人支付,也有一些地区实行的是按照承租人和被征收人的约定进行支付,如果不能达成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提存,在双方确定之后再进行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因政府征收房屋,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需要履行通知以减少承租人损失的义务,如果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话,出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张哪些补偿项目
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补偿内容有租赁房屋的费用,因拆迁而需要承担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等。但是承租人主要是由房屋出租人进行赔偿,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出租人按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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