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双方名义登记,双方占有份额的性质明确为共同所有。双方应当认定房屋共有,各方占有房屋50%的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物业,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有,双方无家庭关系,无共有基本关系,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的,应当按照双方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同居时买房分手后打官司电话录音成为判决依据
三年前,王某认识了小俐,不久,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小俐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套40万元的房子,当时她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
在两人“拉倒”后,王某将小俐告上了法院,称这套房子虽是以小俐名义购买的,但实际上是他拿钱购买的,他一共拿出了14万元。他提出,如小俐给付他房屋价值的60%,即24万元,他就放弃这套房子。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录音证据,录音资料表明,小俐答应给王某12万元钱,王某也表示放弃这套房子。现在,小俐不同意支付王某12万元。
解读:小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录音资料表明,购房是在王某与小俐共同生活期间,由此可证明王某在购买此房时有出资行为。
但对于具体出资数额,电话录音表明小俐愿意给付王某12万元,而王某也同意拿到这些钱后放弃此房,对这12万元,法院会予以支持。至于其它出资部分,因无证据,很难被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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