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补充: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2、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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