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8号
原告**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西环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范*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军,**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亮,**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火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郭*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敏,**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西管头甲128号。
原告**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莱公司)诉被告**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简称**制品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军、李*亮,被告**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龙、委托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34256.1、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原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锋先生,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3月14日。刘*锋先生在充分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自主研究设计出新型“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原专利权人先将本专利转让给**英特莱技术公司,后在征得刘*锋先生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并约定自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切相关权利均由原告享有,除此之外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专利技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有效专利,依法受到保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公布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同时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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