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吴县经济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3-05-05 20:54:16 2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男,32岁,--县广播电视大学管理站教师。

委托代理人:--、--,--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被告--省--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是一种新型屋面复盖瓦片,1986年6月研制成功。同年7月17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86203975),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呈圆弧筒形;

(2)瓦内外两面相隔一定距离有一台阶;

(3)宽度与小青瓦等宽,长度4—7级,级距约30—50厘米,中国专利局于1987年11月7日予以公告,1988年2月28日授予何-平“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的“新型多节瓦”,是1987年10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87212348)。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呈圆弧形;(2)盖、底瓦正面呈多节状;(3)盖瓦各节长度等于宽度,一般4—7节,每节约30—60厘米;

(4)盖瓦前沿反面有一宽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径,盖、底瓦凹凸连接嵌合;

(5)底瓦有一平面,起稳定作用。中国专利局于1988年8月4日予以公告。此后,被告将“新型多节瓦”技术先后转让给18个单位使用,获得转让费26.2万元,扣除模具费、代培技术费等费用和应交税金等,获纯利5.5万元。

1988年7月,原告--从电视、报刊的广告中得知被告正在转让的“新型多节瓦”技术主要形状特征属于“整体形小青瓦”专利保护范围,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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