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诉XX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3-05-05 20:52:58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何*平,男,32岁,江苏省涟水县广播电视大学管理站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烈、沈*莲,江苏省**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庚,所长。

委托代理人:史*英,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臻,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平因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何*平的“整体形小青瓦”是一种新型屋面复盖瓦片,1986年6月研制成功。同年7月17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86203975),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呈圆弧筒形;

(2)瓦内外两面相隔一定距离有一台阶;

(3)宽度与小青瓦等宽,长度4—7级,级距约30—50厘米,中国专利局于1987年11月7日予以公告,1988年2月28日授予何*平“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的“新型多节瓦”,是1987年10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87212348)。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呈圆弧形;(2)盖、底瓦正面呈多节状;(3)盖瓦各节长度等于宽度,一般4—7节,每节约30—60厘米;

(4)盖瓦前沿反面有一宽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径,盖、底瓦凹凸连接嵌合;

(5)底瓦有一平面,起稳定作用。中国专利局于1988年8月4日予以公告。此后,被告将“新型多节瓦”技术先后转让给18个单位使用,获得转让费26.2万元,扣除模具费、代培技术费等费用和应交税金等,获纯利5.5万元。

1988年7月,原告何*平从电视、报刊的广告中得只告正在转让的“新型多节瓦”技术主要形状特征属于“整体形小青瓦”专利保护范围,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9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新时间:2024-01-09 18:30:16
查看专利侵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专利侵权 最新知识
针对XX诉XX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XX诉XX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