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胜诉方:原告:林*郎。
代理机构:**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败诉方:被告:王*良
宋-秋发
代理机构:台州市**专利事务所
案情:原告为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经调查台州市**王桥塑料薄膜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了该专利。该厂生产的良友牌Ly—928型无框镜片锯槽机的结构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宋-秋发经营的临海市**眼镜设备商行长期参与侵权产品的销售。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生产的专利产品造成冲击,销售量急剧下滑,原告因此蒙受了巨额损失。由于台州市**王桥塑料薄膜厂已注销,故变更被告为其责任人王*良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王*良赔偿林*郎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宋-秋发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实用新型申请费用低,授权快,但对代理机构撰写技巧要求高。本案中,杭-诚所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很好的划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确保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在随后的诉讼中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快速的阻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赢回了市场。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