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与如实供述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被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动归案、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故坦白与特殊自首最大的区别在于: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或已经发现尚未对其进行指控的事实还是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不予认定自首,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虽然不属于自首,但是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以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于所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从认罪态度方面讲也应当从轻发落。
二、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1、概念不同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成立要件不同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3、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首和立功发生竞合如何处理?
现行《刑法》没有就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自首与立功是不同的从轻减轻情节,两种情形都存在时,分别认定并在栽量刑罚时予以适用。如果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时认定自首与立功;如果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也是立功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即对行为人最有利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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