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坦白与自首
时间:2023-03-08 21:41:41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是否自动投案来区分坦白与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一、自首构成要件是怎样

我国《刑法》第67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有鉴于此,本文将分别讨论不同类型自首的构成要件。

1.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般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一般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从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意愿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应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罪行指犯罪事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及其结果。

2.准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又称余罪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构成准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特定的主体。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定的罪行。即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二、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犯了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呼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自首呢?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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