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
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
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一、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犯罪以后,被动归案之前。
(2)投案方式: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于自动投案。
(3)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4)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动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2、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特别自首(准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某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2.单位犯罪的自首
(1)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2)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认定为个人自首。
(3)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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