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根据劳动法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是300%的工资报酬而不是300%的加班工资,所以该300%的工资报酬已经包括了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内不工作也应该支付的100%的报酬。所以只要支付300%的工资(200%加班费+100%的正常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是300%的加班费,根据第五十一条,所以企业要支付400%的工资(300%加班费+100%的正常工资)。在实践中采用了前一种观点。很多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把300%界定为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把300%界定为加班工资,笔者认为,地方法规的这种界定是因为受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影响,没有作为上位法的劳动法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规定可以作为法定休假日只支付300%的报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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