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全部五项必要证书的前提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房产销售活动。这五项证书依次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委员会审批并颁发)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房屋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