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敦煌讯(张维贤田建军李树民)近日,敦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依法裁决一家用人单位为三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利息3万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万余元,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该公司与三名职工建立长达10年以上的劳动关系,而此单位从未与三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2007年9月用人单位突然提出要与三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至10月。三名职工与用人单位仅履行了一个月,劳动合同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又与三名职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协议书,并与三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敦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双方不能用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法律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金,致使三名职工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认为在2007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存在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最后裁决用人单位为三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利息3万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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