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
时间:2023-04-27 18:32:45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分为法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

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供电的方式

2、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主要是指供电方提供的电力的电压和频率符合国家的标准。《全国用电规则》中具体规定了供电质量标准。凡供电频率超过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都应认为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3、用电时间

用电时间是指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以避免用电单位都在同一时间用电。

4、用电容量

电量是确定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值指标,是用电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所允许消耗的电能。

5、用电地址

6、用电性质

7、计量方式

8、电价

电价是用户按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局所支付的电费。

9、电费的结算方式

10、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11、违约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属于免责条件,哪些属于违约行为,并明确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12、其他条款。

供用电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二)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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