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3-03-11 19:40:18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及有关法规规定,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违约责任有:

1、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用户供电的,应向用户偿付违约金;

2、供电方无正当理由限电而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供电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或供电频率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供电方应按用电方所用电力电价的20%予以赔偿;

4、因供电方运作、操作事故造成停电的,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费的5倍给予赔偿;

5、供电方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收取电费,不得自行提价;

6、供电方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低压线路,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本法总则及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断电,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难;

2、由于第三方的责任;

3、由于用电方自己发生事故而断电。

一、违约金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电力局联合颁发的“苏高法发[1998]25号“文件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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