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确认所有权的土壤遭到征用时,仍然需要予以相应的补偿。
关于被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该项土地补偿费用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拥有,而地上附属设施以及青草等作物的补偿费用则应当全部归属于其现在的所有人。
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针对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若存在承包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那么自然也应当按照约定来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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