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倘若被征收者已经签署了相应的补偿协议,通常状况下该协议便无法进行更改或撤销。
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与无效理由,否则这份协议将被视为合法有效,双方需依照协议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补偿协议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审查并被撤销:
(1)存在重大误解;
(2)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公;
(3)一方可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亦或是利用对方处于困境之中,导致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下此份契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对该份协议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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