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二)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三)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如果发生了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纠纷的话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的时间,如果中间有中止的话就应该不超过20年的有效期的。同时返还原物权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比如说享有返还原物权的人一定是物权人,也就是是对于该物是有所有人的自然人的。
二、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一)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损益相抵原则:
1、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2、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三)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1、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1)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2)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三、物权请求权必须去起诉么
物权请求权并不一定需要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行使,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权机关(如公安局)纠正不法行为,或提起诉讼。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