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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2年还是3年

2023-03-02 2,49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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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权期限为多少年,需视情况而定: 1、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的请求权) (1)普通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不动产与特殊动产(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要原物存在就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 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除斥期间为1年,从侵占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具体如下: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部分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 (1)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 (2)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经过并不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也即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2)除斥期间经过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2)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 (1)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物权人。 一方面,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他物权人,至于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独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权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占有权,也不能享有此种请求权。 另一方面,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权人已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返还。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失去对物的占有的原占有人,即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 2、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物的人。具体来说,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是现在占有标的物并侵害物权人占有的人。所谓现在占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请求之时,仍然占有标的物的人。现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物权人只有向现在占有人提出请求才能使标的物实际返还给所有人。 3、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1)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4、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 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实际上物权因其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物权人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毁损,则物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并承担修理、恢复原状的责任,如果物权人遭受了损失,还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围绕着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形成其他的一些请求权,如要求返还孽息、费用补偿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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