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与按份共有相比较,共同共有有以下法律规定: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部分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擅自划分份额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无效。
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有关系为前提
这种共同共有关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但共同关系也可以因当事人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便无产生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丧失,则共同共有就必然解体,如夫妻利益便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伙人可以按照一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但在这样的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规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动工兴建。因此,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为合法,办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张甲无权阻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过来讲,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情况多种多样,分户所得、继承所得、原始审批所得等等情况都有;而由于结婚、生老病死以及户籍转移等情况,户内成员也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也为了便于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而这个标准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一个户口本算一户。成年子女应当可以申请新的个人的一个户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应该是一户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钱出资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户口本中的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代表,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没有份的,父母也没有份。同一个户口本的才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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