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区别:
1、增值税税率是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有17%和13%、11%(营改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及以上)、6%(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
2、征收率是简易办法纳税时使用的,有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计算征收),和4%(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交纳增值税)、6%(小型电厂、自来水、商用混凝土等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根据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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