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缴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申报的标准范围定于每月5,000到20,000元人民币;而如果是按次申报,销售额不得超过每次300至500元人民币。
更详细的标准则依各地方的国库状况制定。
关于起征点的调整,则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决议的范畴。
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基于各自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域的起征点,并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备查。
针对那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者,如果在当月内他们的销售额未能达到20000元人民币的水平,那么这些企业或者非企业性的单位将被豁免缴纳增值税。
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针对那些月销售额在20000元人民币(包含在内)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者,政府也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免除增值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二)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全文5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