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1)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对象及范围
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2、范围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谓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它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量的可移动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两个部分。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委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如经销企业从生产取得三包收入,就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3)、进口货物
申报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纳税环节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四、增值税计税依据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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