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
时间:2023-03-29 18:42:24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包括: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如何过户

划拨土地的房子可以过户,但过户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途径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哪些情况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确需使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房产证划拨的土地如何买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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