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善,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优抚对象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市属福利院收养人员生活费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社会救济对象调标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新调整的标准中包括国家给予优抚、社救对象的各项价格补贴(即1988年10元副食补贴,1991年和1992年的6元和5元粮油调价补贴,1992年的5元燃料价格补贴,1992年12元肉、蛋、菜价格补贴,1993年10元粮价补贴)。
这次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是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关怀。这项工作涉及到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切身利益,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尽快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7月底以前书面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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