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职工上岗作业,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或者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使用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包装费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难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生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作业资格证书上岗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调整人员后恢复生产。第二,工程设计需要在施工前得到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矿山企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矿山企业经营者不得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经营者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前款规定的矿山企业负责人未采取矿山事故隐患治理措施,造成严重伤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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