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所称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 法 典 地 役 权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民法典地役权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至三百六十二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地役权的定义、类型、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地役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建筑和其他不动产的合法权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地役权人可以转让地役权;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地役权消灭的情形;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地役权纠纷的处理方式。这些法律依据为地役权的设立、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以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等规定。这些条款为地役权的设立、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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