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10 09:27:12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或形成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的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统一使用辽宁省人事厅制定的文本样式,一式四份,经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鉴证机关留存。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签订,亦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签合同,但须持法定代表人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用合同终止时间,应当以合同期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第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送交鉴证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鉴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鉴证完毕。聘用合同鉴证后,聘用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鉴证的合同文本交受聘人员一份。

第八条聘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以协商订立聘用合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视为无效。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法订立的培训、继续教育、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协议,作为增加条款或聘用合同附件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九条聘用单位机构调整(分立或合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聘用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审查应聘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应聘人员与其他单位不存在聘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合同手续。因聘用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解除手续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协商续签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在此期间女职工怀孕的,续签合同期限最短应到哺乳期满。因受聘人员个人原因聘用单位无法办理终止、解除手续的,由受聘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聘用期内需变更聘用合同的部分条款或缩短聘用合同期限的,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到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否则变更的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专职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终止履行指当事人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状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得约定中止履行合同

在合同终止履行期间,受聘人员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期满的,合同自然中止;出现解除合同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解除;在合同期限内,中止履行情形消失后,聘用合同恢复履行。

聘用合同制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合同终止时间不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适用随时解除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适用解除聘用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办理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应以书面通知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职工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送达后,聘用单位方可按规定办理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在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后三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交人事代理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应及时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原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卡片》(以下简称《管理卡片》)制度,填写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变更、续签情况,以及受聘人员个人工作履历、养老、失业保险交纳等基本情况。《管理卡片》由聘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建立台帐进行管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要将《管理卡片》纳入计算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的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等。加强对聘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事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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