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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0-02-11 45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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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福州高新区党工委研究,区党群工作部修订出台了《福州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逐步提高聘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基本上达到体制内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同时增设岗位设置分类,为聘员提供晋升空间,并引入工龄计算制度。
法律依据
《福州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以下简称聘员)的管理,加强聘员队伍建设,提高聘员队伍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探索建立聘员制人员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区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在核定编制总额以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公共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的聘员。 第四条聘员依照本办法和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聘员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等权利。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工作需要,为聘员提供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立区聘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区党群工作部办公,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区聘员的招聘、教育、督查、服务、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由福州高新区智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聘员的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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