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费用可以由肇事方、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伤者有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先垫付。根据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救治车祸伤者“基金”先垫抢救费用
本报讯(记者罗暄田富友)车祸发生后,若出现肇事车未参加保险或肇事车逃逸等情况,因抢救费用扯皮伤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不过,随着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于2010年1月1日的启动,该救助基金将第一时间垫付伤者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这也开辟了车祸伤者抢救的绿色通道。
资金来源由7个项目组成
据宜宾市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交强险保费提取一定比例;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对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向事故责任人的追偿、社会捐助等七项。首批省上划拨了130余万元到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启动资金。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3类
符合该基金救助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伤者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此外对符合上述规定,需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死亡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或合法代理人、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作为申请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
交警部门表示,该市每年要发生3万多起交通事故,其中不少交通事故都需要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但由于过去没有专门的基金垫付,因此抢救费用扯皮伤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现象屡见不鲜。
不过,今后若有类似车祸情况,将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抢救费用,然后通知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先期垫付费用;若拒绝偿还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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